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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与海关“三查”及商品归类

网站编辑:百运国际 │ 发表时间:2016/12/27 15:29:30

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,向社会公开征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。

2014年7月4起上海海关在上海自贸区实施区内企业自律管理(自愿披露制度)。 

2014年12月1日起海关实施企业信用(AEO)管理。  

2015年7月27日起,海关全面推行汇总征税改革,在有效监管前提下实施“先放后税,汇总缴税”的税收征 管新模式。  

2018年-2020年,中国将实现跨部门、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有效建立,信息共享共用,同一部门内部统一监管标准、不同部门之间配合监管执法,互认监管结果,优化通关流程,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。  


    但是,在统一执法,便捷通关,诚信通关的背后,是海关加强了后续监管的力度和防范措施,严厉打击走私行为。具体表现为:

  

海关为了完成进出口税收,加强了“三查”; 

海关为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,加强了“三查”; 

海关为了企业合规通关,加强了“三查”;  

海关为了全面实施企业信用(AEO)管理,加强了“三查”; 

海关“无纸化通关”后,加强了“三查”; 海关“区域大通关”后,加强了“三查”; 

海关“三个一通关”后,加强了“三查”; 海关“三自一重通关”后,加强了“三查”。  

海关“三查”,即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、物品及有关“人”的稽查;

海关对于保税加工和仓储货物的核查;海关对于走私违规行为的调查和侦查,简称稽查、核查和侦查。

海关设立“三查”制度的目的,是弥补现场对于进出口货物“前面放开”监管的不足,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对于进出口货物、进出境运输工具税费征收的完整性,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的情事发生。 


    多年来,应海关总署机关服务局培训学校、中国企业家协会、中国口岸协会、北京电子口岸、浙江电子口岸、南京电子口岸、河北创业创新协会、国际货代协会、清华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之邀,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、哈尔滨、长春、沈阳、广州、昆明、南京、西安、杭州、珠海、厦门、青岛、塘沽、二连浩特、日照、京唐港等地区为报关员资格考试培训面授及远程授课;为进出口企业进行海关通关业务培训、咨询及法律服务;为北京市朝阳区、二连浩特市、苏州市、河北廊坊市、京唐港等市政府、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方案及招商策划;新专利产品市场开发策划及法律服务等。先后经其培训的考生及有关人员多达10万余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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